天津房产:不动产登记最新消息:天津2016年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房屋做不动产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公示手段。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015年2月15日,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八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国土部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事项展开集中办公,包括研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已签署国务院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落地实施。但因为区域之广,目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整合工作国家和省级层面已经到位,地级市层面略有滞后,完成的接近三分之一。那么天津市关于不动产登记最新消息有哪些呢?

日前天津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在本市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5年过渡期。

根据《方案》,要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实现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按照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统一由一个登记窗口受理、一个登记机构办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更加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确保新老制度有效衔接,做好舆论引导和解读,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全面推进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政策制定、系统建设、簿册证书启用等工作,既明确责任分工,又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积极推进、稳妥把握,力争提前完成统一登记工作目标,确保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方案》,本市要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将市和区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制定下发不动产登记服务场所、设备及经费等资源整合处置方案。确保12月底前相关场所和设备具备全面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条件。

《方案》指出,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及配套文件。加快推进《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同时做好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技术标准、程序、要件,做到与《条例》同步实施。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以房地登记系统为基础,整合农业、林业、海域等相关登记数据,与国家系统相衔接,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11月底前在宁河区等地试点使用,12月底前完成全市的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完成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市及区县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做好登记档案、资料的整理、移交、接收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基础档案保障。做好国家统一的证书、证明启用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