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开发商违约买房人仍需要还贷款

问:自己的朋友俞先生于2004年10月向开发商购买某大楼底层房屋,并由俞先生向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手续由开发商代办,交房日期为2005年6月。合同签订后,俞先生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在开发商为俞先生办妥贷款后,俞先生开始每月还贷。

2005年7月,俞先生装修入住后发现,该大楼一楼变电站内的噪音极大,全家彻夜无法入眠。俞先生多次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交涉,他们也采取了消音整改措施,但噪音还是未能消除。俞先生认为开发商卖房时隐瞒了真实情况,从2004年9月起开始拒绝偿还贷款。

【律师看法】

很多人贷款买房,特别是买期房,好不容易等到入住,却发现“期房”变成了“欺房”,房屋质量、小区规划等都与约定的不符。于是,很多买房人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就以不还贷来“抗议”。买房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这种做法却是不可取的。虽然贷款买的房出了问题,但这与银行无关。

从法律上讲,房屋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性质不同。买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指示银行将贷款付给开发商后,买房人就付清了全部房款。同时,买房人与银行建立了借款关系,买房人应当按约如期向银行还款。本案中俞先生正确的做法是,委托有关机构对噪音进行检测,如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而又无法解决时,则可退房,拿回房款,并将欠的贷款还给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