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房产中介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房产中介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案情概况:中介不告知相关事项,房产无法交易

2017年,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聊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转送群众举报案件。举报人姬某称,2016年10月份,在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看到馨润花园小区的一套房产信息,并和中介机构经纪人取得联系,相约进行了看房。

随后,举报人和中介机构经纪人、房屋出售人进行了多次会谈,由于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没有书面向委托人告知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需告知的相关事项,导致举报人反复提供相关资料及担保人,最后该房产依然无法正常交易。

于是,举报人将此侵害个人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聊城市住建局就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没有向委托人书面告知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需告知的相关事项的行为。


案件分析:不告知属违法,被强制执行罚款1.9万元

该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向委托人书面告知相关事项,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之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聊城市住建局对该中介机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该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下达催告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觉履行,履行方式:缴纳罚款1万元,并加处罚款9000元。后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将处罚款项1.9万元强制执行到位。


点评:空口无凭,口头承诺无效

房屋买卖非小事,动辄数十万上百万。

所以,有关规定明令禁止房产中介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采取口头向委托人告知的方式,或书面告知存在告知事项不全和未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等情况,以便杜绝经营服务过程中经纪机构随意承诺、隐瞒、欺诈等侵害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

空口无凭。重要的事还是要白纸黑字地写下来,把相关事项写个明明白白。

全媒体记者 孙克峰 林志滨 通讯员 韩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