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单方面购买的不动产的产权如何确定?是公共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不能视为共同财产。涉案三件财产均属于被告人白某的个人财产。同时,原告黄某管理该物业多年,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判令被告白某向原告黄某赔偿2万元。

法院认定,黄(女)与白(男)于2004年相识,并同居至2020年1月。同居期间,双方工资卡应单独保管和使用。 2006年4月,白先生卖掉了一套自己的房产,加价1.5万元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买了一套房子第一房产网,又交出了另一套名下的房产。 .白。它由黄租用和维护。后来,2020年,白某通过贷款购买了一套自住房产,房产登记信息归白某一个人所有。现以黄与白同居15年并已结成夫妻关系为由,要求将上述两套出租物业的增值部分和一套自住物业的增值部分一并分割。 138.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同居15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之间未形成法律关系。同居期间,双方经济独立。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同居期间单方面购买的房产和房产的个人增值部分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白名下的两套出租物业和一套自住物业由被告白单独拥有,原告黄无证据证明其出资。因此,黄某主张,三项财产的增值部分应予以分割或按比例分割财产的申请不予支持。考虑到黄某在与白某同居期间曾帮助白某管理房产多年,法院酌情决定向原告黄某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同居期间取得财产不应简单认定为共有

法官庭后表示,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存在诸多差异。除约定外,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双方财产相对独立,不能直接推定为共同所有。同时,夫妻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对方的遗产。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无权主张相互继承。

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为了保护同居关系存在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法律规定了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关于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可视为赠与关系。民法典规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处理;

因此,在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权属的确定和分割中,双方的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取得财产的作用、同居时间、应充分考虑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不能简单地确定是共同所有、股份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具体来说,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是协议优先原则。法律首先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优先考虑。

二是没有约定的,执行“谁买谁拥有”的原则。同居期间共同行动取得的共同经营所得、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共同创造的智力成果等财产,视为一般共同财产。同居期间第一房产网,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继承财产、生产经营收入、自有房产等个人所得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当事人主张是其个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捐赠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原则。即一方在同居期间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

第四,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财产分割时,充分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割。此外,由于同居双方的配偶之间不存在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同居关系而导致的人身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生活有困难,另一方不必承担赡养义务;非法同居的两方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涉案三处房产均登记在白先生名下,其中两处为白先生所有,另一处为白先生自行贷款抵押购买在同居期间。双方尚未就上述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一致。而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任何出资。根据“谁买谁拥有”的原则,黄某无权要求对三套物业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也无权按比例分割房产。同时,从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出发,考虑到黄某为白某经营房产多年并获得收入,法院将酌情向黄某支付2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