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买房子买到“凶宅”怎么办?

通常一个房子里住着的人非正常死亡,更有甚者被谋杀或者碎尸,居住者就会觉得房子里有杀气,属于“凶宅”。但是因为有所忌讳,凶宅在出售时往往会以更低的价格出手。但是究竟如何定义“凶宅”?虽然有些迷信成人,但如果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这样的房子,是否可以维权,又如何维权呢?

什么样的房子会被认为是“凶宅”

我国法律没有“凶宅”一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引起纠纷的“凶宅”通常仅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如果房屋里发生过人类生老病死的正常死亡,则不属于“凶宅”。

然而法律上对于“凶宅”并无定义,一般引用民法“物之瑕疵”的概念予以评价,若能证明所买到的房屋曾发生凶杀或自杀死亡案件,卖方刻意隐瞒,并因此造成市场接受程度及价格低落,即可认定属“物之瑕疵”。

所谓的凶宅,主要是根据房屋中介公司规范,指的是“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事件”的房屋。

买房对于是否“凶宅”有知情权吗?

“凶宅”房主没有告知义务,对于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是否属于房屋信息的一部分,目前在法律界存在争议。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二手房原房主必须要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其房产产权无查封、无抵押及债务纠纷等,并提供房屋质量、设施及是否涉嫌诉讼等情况。而对于与房屋居住条件无关的信息,原房主没有义务主动告知。

然而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尽管“凶宅”中有一定的封建迷信色彩,但是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不能接受这种房子,房主应该尊重这种民间风俗,房主对于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有告知义务。

所以,如果“凶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件且当地媒体曾进行大规模报道,购房者没有与原房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约定的,法律上可以默认购房者已经对“凶宅”有所了解,购房者难以追究原房主的法律责任。另外,如果购房者已知晓系“凶宅”仍购买,原房主则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买到“凶宅”如何维权

目前,我国法院对于此类买卖“凶宅”案件的处理方式相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房屋本身没有瑕疵,卖方未告知“凶宅”之情形不违反公序良俗。

2、支持原告退房的诉讼请求。根据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房内曾发生的凶杀碎尸案,已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卖方不告知“凶宅”之情形构成欺诈,买方可撤销买卖合同。

如何预防购得“凶宅”

1、购房前应向房主、中介咨询清楚房屋相关情况,必要时向邻居和小区保安多方询问。

2、签订购房协议时应注明“无凶杀案发生”约定,并规定“凶宅”事实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