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置业提醒:购房不成功 定金不能退

购房是人生一件大事,办理相关手续时,千万要将合同文句阅读一遍,搞清含义,不能有半点马虎。否则,您就可能像下文中的陈先生(化名)那般,为自己的一时不谨慎后悔不已。

陈先生是广州人,8月经房产中介介绍后,来到高明西江新城某楼盘看房。在他看来,该楼盘面江而建,视野开阔,价格实惠,未来周边又会配套有轨电车和城市地铁等轨道交通,正是一个房产投资的好去处。

一时冲动下,陈先生不理会自己能否顺利办下银行贷款,就马上向开发商缴纳1万多元的购房定金,签署下《商品房认购意向书》。

由于《商品房认购意向书》规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必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逾期不签订,则会被视为自动放弃所定房屋; 等得陈先生意识到银行贷款办不下来,合同势必要违约时候,他上门要求开发商退还万元定金。

不过,开发商一口回绝了陈先生“退定”的要求,理由是这笔钱属“定金”而不是“订金”,不能退。

为什么是“定金”就不能退?陈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解释,“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当给付定金一方不能履行债务时候,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 而如果是接受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债务,则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在陈先生的案例中,他由于个人原因不能顺利办下贷款,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符合《担保法》中对给付定金一方不能履行债务时的规定,所以他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冲动购房的苦果,只能由他自己独自吞下。

专家提醒市民,在购房缴纳“诚意金”时候,一定要留意意向书上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免重蹈陈先生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