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碰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存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实的:

4)开发商无端比原合同商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分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商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商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划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分歧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题目严峻影响正常栖身使用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这样首先作为业主来说不违约,消费者按开发商要求的时间交款收房,但开发商交给的却是一个与合同或行业划定不符的屋子,因此造成的一切如交房延迟等相关责任应均由开发商承担。

因此专家建议大家先按开发商要求进行交款验房,但需要留意的是,每一次签名都要十分慎重,一定要看清晰再签,尤其是涉及到房屋交接的有关文件一定不能等闲下签。看清晰后在验房职员陪同下,将所有屋子的题目书面写下来后一式两份进行保留。

再者,分户验房后主体更明确了,购房者就发现题目也可以找到相关责任方,但并不代表任何题目都由其解决。实行分户验房,相关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房屋质量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在实际操纵中有良多环节,仍是需要政策制定者以及业主等来克服。例如,不能以为只要是有房屋质量题目,无论是大是小,开发商都要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同样,也不能以为质量题目看起来很严峻就可以退房。在详细的司法实践中,只有房屋质量题目比较严峻,影响入住的情况下,开发商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按照法律的划定,房屋只有存在主体结构的题目或者是地基基础的题目,业主才能要求退房。因此,假如不是严峻的质量题目,建议业主和开发商之间达成一个整改协议。

一.交房尺度应知道下列前提,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分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进行存案;

2 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应用户《住宅使用仿单》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仿单》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机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机能、尺度等做出说明,提出使用留意事项《住宅使用仿单》应附有《住宅品质状况表》,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机能认定,并应包括住宅的外部环境、建筑空间、建筑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等。

3. 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测绘讲演》(盖有房产局测绘队公章),双方确认面积误差后结算剩余房款、各项用度以及延期交房违约金等

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