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关于加强济南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我市有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无视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开发项目规划、土地及开工建设等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房地产开发,有的甚至以旧村改造为名,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并擅自在商品房市场销售。这不仅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同时,部分居民在没有查明房屋合法性的情况下购买此类房屋,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合法转让、抵押、租赁、继承,在城市拆迁中不能依法得到补偿,产生土地使用权纠纷等等,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建立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此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销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中的开发项目名称及其它有关事项必须与所售房屋相符;开发企业的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广告公司和新闻媒体不得为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做销售广告。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不具备法定许可证件违法预售的商品房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单位违法建设和预售商品房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将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对上述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六、居民购买商品房前应当查明有关法定证件是否齐全,并对购买证件不全的商品房所产生的纠纷及带来的损失与后果引起高度重视。

七、市建委将定期对已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公示,公众可在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相关栏目查询。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