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能否以公告的形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问:文登abc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占用a镇某村耕地108亩,其中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7亩,其余81亩有威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该宗地经我局确认为闲置土地。我局根据a镇政府的申请,拟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但该单位目前已经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且法人代表自一九九六年以来失去音信,无法联系。我局拟采取公告的形式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在公告期限内如果该单位仍无人前来办理相关手续,我局能否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给其他用地单位?

答:来信主要涉及的是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的问题。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我国法律仅对是否应予以收回的情形加以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对在因闲置土地、公共利益、旧城区改建、出让合同期满等情形下应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如何收回、应遵循何种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就本案而言,如果此宗地确为闲置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土资源部5号令《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缴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行政相对人abc公司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如果不能,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谁?另外一个问题是行政相对人abc公司的法人代表自一九九六年以来失去音信,无法联系,存在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如何送达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其实是能否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abc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abc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否则,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法行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因此abc公司行政主体资格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直接向abc公司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