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乐亭县房子「乐平装修公司」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乐亭县房子「乐平装修公司」。

近日,茂源小区某业主将浇筑结构阳台任意拆除,既不安全又影响整体外观,全体业主反响强烈!

针对装修私自改变楼主体结构,乐亭县住建局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城管局、街道办,责令立即停工,并加固后恢复原貌。反映人、装修户业主、施工队对处理结果无异议,施工队承诺马上按要求整改,住建局、街道办、城管局将盯办落实情况。


房屋装修中不能做的几种拆改



安居才能乐业,房屋安全事关千家万户。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要做到文明装修,到底哪些位置不可以拆除,哪些位置不可以改造,特整理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


No.1


不可以拆改房屋的基础、梁、柱、楼板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


事例:


某老小区部分居民反映,他们所在居民楼的六楼一住户野蛮装修,把房屋内的一根承重梁给拆除了,结果不但使自己的新房成了危房,还殃及邻居。


说法:


房屋基础、梁、柱、楼板等建筑主体具有一定的支撑作用,一旦拆改,很容易造成结构损伤。


事例中业主在装修前未办理装修备案,已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以下行为,即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No.2


不可拆除阳台边的“矮墙”


事例:


某小区居民反映,该小区部分居住在二楼的业主将窗户依稀的墙体拆除,改造成落地窗。


说法:


老房子里,房间与阳台之间,一般都有一门一窗。这些门窗都是可以拆改的,但窗以下的矮墙不能动。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专家表示:


这种所谓的矮墙叫做“配重墙”,起着挑起阳台的作用。擅自拆改这堵墙,会使阳台的承重能力下降,可能引发阳台下坠等情况。


No.3


不可在楼面板上添加超过设计标准的使用荷载


事例:


有业主反映某小区某楼层业主未经相关部门允许,私自对其房屋进行改造,将房屋空间隔成多个房间对外出租。


说法: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许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No.4


不可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事例:


某小区的一位刚刚搬进新房没几个月的住户投诉,由于楼上的住户把阳台改造成卫生间,致使该住户家的阳台、客厅的天花板隔三岔五漏水,俨然成了“水帘洞”。


说法:


楼上的住户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未卫生间、厨房间。


老旧的砖混结构住宅楼,其卧室、阳台的楼板设计多采用预制多孔板,而卫生间、厨房则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两者的承载力不同,所以将卧室、阳台改造成卫生间的话,往往会引起预制多孔板楼面超载、致使房屋出现安全隐患。


No.5


不可改变车库、车棚的设计和使用功能


事例:


某小区居民反映,该小区部分底层的车库、车棚等都被出租,用于开设理发店、小型仓库、早餐店、住人等。其中,一些租户擅自拆改承重墙,在外墙上增设门窗;经常有租户在外面摆放煤气灶做饭炒菜。


说法: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四条规定,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表示: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杂物间、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车库、车棚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应出租供其他人员居住。



No.6


不可在建筑物顶层加建住房或仓库


事例:


日前,有市民反映某小区有业主在顶楼施工加层建房,在原本六层的南面阳台擅自搭建了一个房间,增加了整幢楼的负荷。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编辑:陈友海 张 野

主编:金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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