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房地产广告语「吸引人的房地产标语」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房地产广告语「吸引人的房地产标语」。

房地产广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对房地产广告作了以下规范性的规定:

(一)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的原则及要求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二)禁止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几种情形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收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提供的文件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四)房地产广告的内容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广告应当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3)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6)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8)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9)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10)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