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矿企非法用地的法律责任及典型案例分析「合法采矿违法用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矿企非法用地的法律责任及典型案例分析「合法采矿违法用地」。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离不开对土地的占用、开发和利用,矿企在进行勘查或者开采前应取得地面的土地使用权。正如地质学家李裕伟先生所言,“落实矿业用地是开展矿业活动的前提条件”。然而,实践中矿业用地问题却一直是矿企所面临的“大难题”。由于我国目前对于矿业用地和矿业权分别实行两套完全不同的管理制度,取得矿业权不必然取得矿业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再加上受制于土地利用规划、矿业用地审批流程复杂、周期长等现实问题,矿权人在实践中面临“用地难”的问题,也常常会出现用地不规范、非法用地的问题。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和现实情况下,如何避免矿企因矿业用地问题而引发的法律风险一直都是实务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有关矿业用地的违法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矿企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以供企业参考。

矿企非法用地的法律责任概述

矿企非法用地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大类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以侵权责任为主,通常发生在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时候需要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等责任。行政责任是适用最广泛、频率最高的一类法律责任,几乎所有的非法用地行为都有相对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弥补过失、停产整顿、吊销证照、罚款、行政拘留等。对于某些情节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诸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之类的刑罚。

常见的非法用地情形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7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5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4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矿山企业可能会涉及的非法用地情形

(一)下列行为之一: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4.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5.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6.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7.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污染防治法》第86条的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污染防治法》第87条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污染防治法》第89条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下列行为之一:

1.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2.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3.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4.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污染防治法》第91条的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污染防治法》第93条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原保护法》中矿山企业可能会涉及的非法用地情形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草原保护法》第65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草原保护法》第68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法律责任:根据《草原保护法》第68条的规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草原保护法》第71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草原保护法》第70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民事法律责任:根据《草原保护法》第70条的规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草原保护法》第71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矿山企业可能会涉及的非法用地情形

(一)违反森林法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森林法》第71条的规定,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森林法》第73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43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森林法》第73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生产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森林法》第74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森林法》第74条和《土地污染防治法》第87条,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森林法》第75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违反森林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森林法》第80条的规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土主管部门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矿山企业可能会涉及的非法用地情形

(一)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水土保持法》第48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水土保持法》第53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水土保持法》第54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水土保持法》第55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水土保持法》第57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

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水土保持法》第58条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水土保持法》第58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矿山企业可能会涉及的非法用地情形

(一)未按照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41条、第50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二)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537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38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39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五)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40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41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51条;《土地复垦条例》第38条,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41条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40条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50条,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土主管部门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2年6月1日生效的《湿地保护法》中矿山企业可能会涉及的非法用地情形

(一)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湿地保护法》第52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湿地保护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湿地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22年8月1日生效的《黑土地保护法》中矿山企业可能会涉及的非法用地情形

(一)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黑土地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黑土地保护法》第33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小结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对矿企可能会涉及的多种非法用地情形和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矿业用地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提示,希望能为矿企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我们也希望,矿业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能够强化风险意识,遵守相关规定,牢固树立合规观念,避免逾越法律红线所引起的各种风险。(本文来自:地矿课堂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