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买来“一房两证”门店 房产证被撤销

1998年8月12日,周某良与周某林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周某林将其二卡门店以21.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良。周某林须在十天内办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给周某良,并保证此房产不会出现一房多证现象”等内容。当年8月24日,周某林对该房产向五华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并获准发证,登记在周某良的名下,并于当月27日将此房产证和该房产交给周某良,周某良当天付清房款。

2001年2月6日,周某良被告知其持有的该房产证被撤销了,原因是其房产出现了一房两证的问题。原来周某林在转让该门店给周某良前已将房产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后又用非法手段取得相关资料对该房产进行申请并获准办证登记在周某良名下。

2016年5月12日,周某良将周某林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产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周某林履行《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该房产过户到周某良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1998年8月12日订立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周某良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将二卡门店过户登记到其名下的协助义务,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原告周某良与被告周某林1998年8月12日订立的《房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周某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将该房产过户到原告周某良名下的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