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们所拥有的财富种类和种类发生了重大变化。家族财富不仅包括传统房地产、银行存款、汽车等,还以多种形式增加股票债券、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投资权利。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现死者分配财富的意愿、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保障遗产在权利人之间的合法有序分配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遗产管理员的职责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遗产管理人包括以下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状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被转移。毁损、灭失,处理死者的债权债务,依照遗嘱或依法分割遗产及进行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从民法典规定的六项责任来看,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三大责任,即遗产范围的确定、遗产的划分和遗产的保护。

(一)确定遗产范围

遗产范围的确定是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基础,也是遗产管理人重要职责的体现。遗产管理人需要通过调查、整理、财产分析等最终确定遗产的范围。 对应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职责,这部分包括:清理遗产和列出清单遗产,并处理死者的债权和债务。

1.清理庄园并制作庄园清单

就常见的情况而言,大多数人对自己名下的财产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生前没有进行财产分类,死后也没有留下可靠的遗产清单,遗产继承非常困难。这就需要遗产管理人从各个方面收集各种财产线索,力求不错过。民法典没有规定遗产名录的制作时间、要求和内容。参照德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遗产名录体系,在遗产名录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编制房地产清单的时间表

参照德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遗产名录制度,对遗产名录的编制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在上任后3个月内编制遗产清单。

(2)遗产名录内容

遗产清单应尽可能详细和具体,以方便继承人统计。在内容上,应包括财产的种类(不动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的分类)、财产的详细信息和状况、产权状况(如果遗产种类多、分布区域广、管理形式多样,可以考虑将遗产名录整理成册,详细登记。遗产清单完成后,应在与继承人会面时向继承人详细披露,并由制片人和继承人签字确认。

(3)遗产名录制作工作方法

制定遗产名录和调查遗产时,严禁纸上谈兵。掌握的文物线索应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核实。经核实,对于死者与他人共有或由他人占用的财产,在分配或收回财产时,还应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在广泛征求继承人意见的基础上,坚持不损害遗产效用、不减损遗产价值的原则,与其他共有人和实际占用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将通过诉讼解决。

(4)继承列表不仅包括财产列表,还应包括继承人信息

遗产管理人在列名时,还应收集与继承有关的遗赠受抚养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相关资料,留作工作资料,以备日后工作之用。

2.处理死者的债权债务

虽然《民法典》将处理死者的债权债务视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但在配套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这一规定难免过于宽泛。在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遗产管理人以什么身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是遗产管理人还是死者的代理人?死者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时,能否直接以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或被执行人?遗传管理员用遗产偿还死者的债务是否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遗产分割前,遗产管理人可以以遗产管理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应诉。类似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也时有发生。例如,在徐州市莒宁县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中,死者赵某某为执行申请人。行刑过程中,赵某某去世,其继承人一致推举长子赵某嘉。法院作为其遗产管理人,在确定遗产管理人后,根据民法典和《关于变更和变更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执行人应当变更为遗产管理人赵某嘉。增加缔约方。

除上述问题外,笔者发现《民法典》并未规定遗产管理人处理债权债务的期限或期限。在没有死者债务公示提醒程序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在遗产分割后,仍有无人认领和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届时,遗产管理人是否仍会处理相关事务,还是直接适用《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继承人处理,这也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明确的问题。

(二)庄园划分

遗产分割是遗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相对应,应包括:向继承人申报遗产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按照遗嘱或法律进行遗产分割。

1.向继承人报告遗产

继承人与遗产有直接利益关系,应及时了解遗产状况。笔者认为,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状况不是一次性的工作,而应该贯穿于遗产管理人的整个工作中。遗产管理人拟定遗产清单后,应召集全体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遗赠支持人)召开会议。协商下一步计划等,并要求各继承人书面确认报告内容(建议邀请目击者亲眼目睹现场并现场录音录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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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遗嘱或法律划分遗产

在这个阶段,可能会涉及到遗嘱的有效性、遗产分割方案等问题,也可能会涉及到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事项。如部分继承人对遗嘱有异议,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或未能就具体遗产分割达成协议,需协商起草遗产分割协议,遗产管理人也需处理它。

(三)遗产保护

保护遗产意味着保管遗产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贬损其价值。与民法规定的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相对应,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遗产的毁损和灭失。现实生活中,死者去世后,一般都需要安排丧事,不会立即分割遗产。因此,在死者去世前和遗产分割完成前,遗产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可能发生损坏或遗失的遗产发生损失。例如,庄园内的房屋已经处于危险之中,如果不及时修复和加固,可能会倒塌和毁坏。例如,庄园内的新鲜物品需要专门处理。亏损进一步扩大。

(四)执行与遗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必要行动

除上述职责外,遗产管理人还必须履行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由于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仍属于“新制度”,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必然会出现许多新问题。人的责任必须扩大。这一“基本条款”也为遗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赋予死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更多相关责任委托给遗产管理人的权利。

二、遗产管理人如何支付?

有记载报酬数额或者报酬方式的遗嘱的,从其遗嘱;没有遗嘱或遗嘱中没有相关遗嘱的,由继承人与遗产管理人协商,考虑遗产管理和处置的复杂程度、遗产管理人的勤勉尽责、遗产管理人的责任等。遗产管理员。死者的风险和责任、死者原住所的可支配收入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协商不成的,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施[2007]9号)确定。

此外,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因其代表国家或村集体管理遗产,其行为具有行使职权的性质,不应有酬劳。得到报酬。

三、遗产管理员制度的必要性或核心价值是什么?

与1985年《继承法》颁布时相比,社会财富大幅度增加,继承的数量和种类也相应增加。更重要的是,私权观念深入人心。死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甚至债权人都有对遗产主张权利的可能性。存在各方利益冲突和零和博弈,需要专业化。角色介入以界定遗产范围,清理债权债务,并根据死者的意愿和法律法规划分遗产。为确保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法律赋予其要求报酬以实现正向激励的权利,同时,他们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以防止他们的偏袒。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