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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少人来说,一本红色的房产证,不仅是居有定所的归属感,更是拼搏奋斗的驱动力。然而凡事皆有例外。四川的一名男子,他花几十万买了套房,房产证也办下来了。结果他硬是连家门都进不去。

主人公叫杨东,三十三岁,四川德阳人。一直在北京打工,随着父母年纪越来越大,杨东就想在成都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成都的房子是限购的,要在当地缴纳两年的社保才行。杨东就另辟蹊径。打算购买司法拍卖房,这种房子不限购。

杨东看上了一套一百四十六平的房子,房子总价只要六十八万,通杨东过网络上的司法拍卖平台,果断就把房子买下来了。在崇州市人民法院的配合之下,房产证也顺利办下来了。可就在杨东准备乔迁新居的时候,他无奈地发现,自己连房门都进不去。

这套房子之所以便宜,是因为它还有个历史遗留问题没解决。这套房子以每年三万六千块钱的租金,被租出去十九年。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的转移,不影响原有的租赁合同,不能损害租房者的利益。从协议上写的二零一四年开始算起,杨东还得再等十几年才能住进去。

杨东想跟租户商量,可是对方避而不见,就连房子的原房主也躲起来了。执行庭的法官表示,房子有租约这件事,杨东在买房的时候,其实是知道的。当初在网上公开拍卖的时候,法院对这套房子的租赁信息进行明示,其实就是为了提醒购买人,可能存在风险。

这份长达十九年的租赁合同,杨东并非毫不知情,当初是他自己决定,去承担这份风险。法院表示,已经提示了风险,也协助杨东办好了房产证,义务已经尽到了。另外一方面,杨东上门协商的时候,租赁双方避而不见,这让杨东陷入两难的地步。

杨东仔细琢磨之后,觉得租赁双方一直躲着,很可能另有隐情。承租人叫罗淑华,租下这套房屋的时候,她都已经七十二岁高龄了。这位老人不光是签了一个超长的租约,甚至连租金都一次性付清了,足足交了六十八万四千块的巨款,这个钱付房租,还不如直接把它买下来。

杨东四处打听了解到,租户和原房主是亲母女。租户罗淑华是原房主周利红的老母亲,杨东认为这是个虚假协议,损害了个人的利益,必须要和这母女俩好好交涉。杨东联系了律师,这次周利红终于现身了,面对杨东对租约的质疑,周利红不愿多解释。对于杨东手里的房产证,她似乎也不认可。

成都曾经有一家,很风光的家具生产企业叫金鹰公司,周利红是公司的财务经理,还是公司负责人的小姨子。也正是因为这层关系,金鹰公司利用周利红名下的这套房子,抵押了一笔钱,后来公司倒闭欠了很多债,法院判决以房抵债,就这样,这套房子进入强制拍卖程序,最终就被杨东看上了。

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周利红曾经向崇州市人民法院 交付过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周利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法院应该进行审查,并且在十五日之内给予答复。可是按照周利红的说法,别说十五天了,都好几个月过去了,直到房子都拍卖完,她也没有得到法院的任何回复。

周利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上显示,她请求法院延期,或者是暂停执行房屋拍卖的,原因之一,是因为金鹰公司也欠她好多钱,因此暂时不能用她的房子抵债。对于这个理由,执行法官却认为,周利红是对法院原来的判决不服,不是执行环节的问题,在程序上是不对的。在整个案件的执行过程当中,法官曾经多次跟周利红联系,周利红都不理不睬。崇州市人民法院只能按照正常的执行程序,将房子进行拍卖。然而对于法院的说法,周利红不接受,对于法院的拍卖,她仍然不认可。

杨东只能以排除妨碍之诉,将周利红和他的母亲罗淑华,起诉到双流区人民法院,希望法院能够认定协议虚假,判定她们搬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案件还在审理中。这件事,如果当初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尽到审查义务,或许日后浮现出来的隐患,就会更少一点啊,希望这件事情,最终能有个比较合理的解决。也提醒一下想买房的各位,如果要购买司法拍卖房,还是要提前了解好,可能存在的购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