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房东安排看房租客还在「租房工作」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房东安排看房租客还在「租房工作」。

假期过完了

大家都陆续回到岗位上

也有很多人开始寻找出租房

但是租房消防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其中,出租人、承租人

是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都应对房屋出租安全负责

那么到底应该做些什么?

怎么做才是万全之策呢?

房东房东,你需要知道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

不得出租!

(一)属于应查封或拆除的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居住出租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

(四)危房(D级)、拆迁区域腾空房;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部分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六)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未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进行分隔的;

(七)3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群租居住出租房屋设在2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3层及以上木楼梯建筑内的;

(八)出租房设在6层及以上“通天式”自建房的;

(九)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与居住部分防火分隔不到位的;

(十)明火未集中或灶间、厨房与其他区域防火分隔不到位的;

(十一)导线未穿管保护或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空气开关的;

(十二)建筑外窗设置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等障碍物且未开设逃生口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子租出去了就撒手不管了?

不不不!你还有下列义务要履行: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自租赁关系建立或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村居(社区)报备房屋出租信息;

(三)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四)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向村居(社区)报送信息,并告知办理居住登记;

(五)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督促承租人遵守明火使用、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等安全规定;

(六)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七)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属于禁租情形的,应及时中止房屋出租,并清空在租人员;

(八)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开展每日消防安全检查;

(九)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Ps:出租人不能切实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管理。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内容由出租人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时报送。

注意!注意!

敲黑板!划重点!

房东仔细看了!

居住出租房屋

消防安全和相关建筑安全要求

(一)自然间(房间)采用实体墙(不燃材料)分隔;

(二)电气线路采用暗铺或套管(阻燃)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空气开关;

(三)明火使用集中并采用实体墙分隔;

(四)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照明灯、手动报警警铃等消防设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

(六)顶棚、内部隔墙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七)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且实际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

(八)出租人和承租人经过消防、法制等相关教育培训,具备基本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知识。

群租房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专门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并与居住部分实行硬隔离;

(二)落实专人值守。

居住出租房屋和群租房啥概念?

【居住出租房屋】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群租房】指实际居住的承租人数在10人以上或设置10张以上床位用于出租的居住出租房屋。

房客房客,你同样有义务要履行!

(一)向出租人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

(二)不得擅自改变影响房屋安全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不得违规使用明火,不得违规停放和为电动车充电。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三)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村居(社区)或公安机关、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信息;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四)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六)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若增加经常居住的人员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同时

不论是房东

还是房客

违反规定的都将依法处罚

▶▶出租人未按要求进行房屋登记备案的,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整改或拒不改正的,取消房屋出租资格;同时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未报送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居住出租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建设部门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居住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出租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承租人对擅自增加出租房居住人数、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居住出租房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出租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居住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对出租房屋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或不办理变更登记的,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任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承租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