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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王某在某民宿预订平台上发布信息,将自住别墅里的一间房对外日租,不用登记身份信息就可以入住,派出所因此对王某作出了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将派出所诉至法院。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王某是南京某套别墅的业主,他在某民宿预订平台注册后,将自住房屋二楼的一个房间挂在该平台上对外日租,标价 300 元 / 天。2019 年 12 月 6 日下午 3 点左右,王某在某民宿预订平台上收到一个住宿订单,他通过该平台的聊天工具告诉租客具体地址。12 月 7 日傍晚,租客入住,王某直接给他开门,把他带到房间。该租客入住时,没有登记身份信息,也没有写收据和签协议。

当日,某派出所在日常网络平台巡查时发现,根据某民宿预订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某别墅里有日租网约房。民警到现场查看,发现该房屋涉嫌未经公安机关的许可经营旅馆业,未登记房客身份信息,为他人提供民宿。某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而王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某认为,他是某民宿预订平台的合法注册用户,在平台上发布符合平台要求及法律标准的真实房屋信息。他没有将房屋用于经营旅馆业,与房客达成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警方对他处以 500 元的罚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北新区法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厅等,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从事旅馆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王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日租房信息,以日为计费单位获取房费,其性质属于经营活动。但王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经营日租房,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派出所所作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因此江北新区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行政二庭法官王攀峰表示,近年来,网约民宿、日租房悄然兴起,受到很多旅游人士的亲睐。然而,由于此种新兴的旅游住宿方式,在管理上存在法律空白。网约民宿往往处于居民区中,尤其是本案中的日租房处于别墅区,而且租房人和入住人都是在网络上沟通完成租赁合同。入住人在网上支付租金,租房人将电子门锁密码发给入住人,从客观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很容易成为藏污纳垢之地,也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