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德州怎么申请公租房「德州去哪里申请公租房」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德州怎么申请公租房「德州去哪里申请公租房」。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公租房保障力度,促进公租房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结合我市现行保障政策和工作实际,根据国家、省最新公租房保障工作要求,近日,德州发布了《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凡是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均可申请公租房保障。

附管理办法全文↓↓↓:

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水平,确保分配公平,运营规范,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住字〔2019〕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保障,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出租公租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企事业单位自建公租房由产权人分配运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自建公租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需求前提下,富余房源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调剂并向社会公开配租,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是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每年年初制定公租房供应计划,负责将公租房保障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列为市、县(市、区)政府重点督查事项。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合理设定公租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编制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维护管理、租赁补贴等资金的预决算;负责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租赁)公租房的租金收缴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负责公租房建设(筹集)分配、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牵头联络等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等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公租房建设项目立项、租金价格核定等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需求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关情况。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公租房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具体实施),提供其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情况,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的婚姻状况;负责将公租房保障情况纳入社会大救助体系综合管理平台。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优抚对象身份信息等有关情况。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社保缴费信息等有关情况。

市、县(市、区)税务部门负责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纳税信息等有关情况。

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的车管信息情况;对有关部门在清退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人员期间,产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置。

市、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公租房承租人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等工作。

市、县(市、区)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租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公租房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市、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等有关情况。

市、县(市、区)大数据部门协调推动有关部门,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为公租房保障审核所需数据提供在线查询技术支持等。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公租房保障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与大数据部门、社会大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共享。

第四条 市中心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受理条件和保障标准统一。

第二章 公租房房源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公租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收购或租赁的公租房;

(二)政府在住宅开发项目(含棚户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城边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面向本园区和本单位就业人员或面向社会出租的公租房;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出租的公租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第六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租房坚持配建和相对集中新建相结合。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公租房房源建设(筹集)用地规划、资金来源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为主,还可以采取政府用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企业等非政府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

第八条 公租房建设(筹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租房建设(筹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条 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条 新建成套公租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一条 相对集中新建的公租房,特别是集体宿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租房建设项目中可配套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

第三章 公租房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租房的建设、收购、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提取的公租房补充资金;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本市、县(市、区)的公租房建设专项奖励和补助资金;

(四)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五)出租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各类企业及其他机构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七)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八)陵城区公租房资金按照财权事权相一致原则,由市级财政统筹上级保障房专项资金和陵城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政府管理的公租房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等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政府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由公租房管理部门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末,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公租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公租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章 公租房保障范围及标准

第十六条 保障范围。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凡是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均可申请公租房保障。公租房均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一)特困人员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毕业一定年限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当地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可享受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当地需求情况,优先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专职消防员家庭、台胞家庭等有明确文件规定的特殊群体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城镇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环卫、物流、家政、物业等公共服务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突出的,在公租房保障时可适度优先。

在审查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第十七条 保障方式。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采取实物保障;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保障为辅;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

第十八条 保障期限。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不设累计保障期限。

第十九条 补贴标准。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住房租赁补贴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与公租房租金优惠比例应基本保持一致。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300元/月,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可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标准不低于50元/月。享受阶段性补贴政策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要建立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保障面积。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当地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进行保障。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公租房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保障面积内免缴租金,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对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

第五章 公租房保障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流程。市、县(市、区)要结合“放管服”“一次办好”要求,深化便民服务改革举措,将公租房保障纳入市、县(市、区)社会大救助体系综合管理平台,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中心),推行“一窗受理”,规范公租房保障申报,充分利用“互联网 政务服务”,逐步实现常态化申报和网上申报,做到线上线下业务协同、一体化服务。已经运行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的,租赁合同应通过平台申报并办理网签备案。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集中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程序。市、县(市、区)完善公租房保障程序,及时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保障协议,明确保障标准、期限、停止保障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公租房保障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

市、县(市、区)应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就业登记、住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审核期限(不含公示时间)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市、县(市、区)要加强租赁补贴资金监管,按月或季足额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租赁补贴发放程序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审核机制。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不断完善公租房保障审核机制,加强资格审核和定期复核,及时公示审核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大数据、政务云平台、社会大救助体系综合管理平台,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做好精准识别,高效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保障退出机制。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公租房保障对象在享受保障期间,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期限内申报变化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审核程序对该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息公开。市、县(市、区)要健全公租房保障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公租房保障政策、年度工作目标、保障对象、申报审核程序、保障对象名单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市、区)要加快信用体系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健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机制,完善失信、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公租房保障的,依法依规追回并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人民银行信用评价体系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拒绝和终止公租房保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权拒绝和终止公租房保障:

(一)采用提供虚假户籍,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工商注册、车辆信息、住房情况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二)拒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调查核查工作的;

(三)经复审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四)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当拒绝和终止公租房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安全管理。市、县(市、区)要加强公租房小区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租房安全稳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档案管理。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和规范对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实施公租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条 提高服务水平。市、县(市、区)要加快公租房信息系统和智能管理系统建设,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对公租房保障进行信息化、专业化运营管理,精准高效识别保障条件,严禁转租、转借、转售公租房行为和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

公租房保障实行规范化物业服务,可由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自行管理,也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租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违规转租、转售、转借公租房的个人记入黑名单,依法依规限制其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对违规发布信息的中介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督促其及时撤销违规信息。对拒不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房产中介和从业人员,记入失信名单,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公租房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0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德政办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租房保障管理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