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购房中的“三种金”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三种金”的概念和通常在怎样的情形下会出现:

第一,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通常是购房者在支付购房款之前,先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确认购房的担保。需注意的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即如果业主毁约不卖,应当返还购房者双倍数额的定金;如果购房者毁约不买,定金则不退。

第二,订金。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达成初步购买意向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认购协议时交纳的。通常的做法是在初步选定房源之后约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购房者拥有优先购买权。而此时订金视作预付款,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转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预付款应原数返还。

第三,认筹金。“认筹金”通常是在楼盘开售之前,购房者支付一定的金额表达出购买的意愿。同时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获得优先购买权和一定的购房优惠。等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可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源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开发商将退还“认筹金”。

综合看来,除了定金是要适用罚则之外,其他两种金都是可以无条件退换的。但是还要提示购房者,无论是在缴纳哪种金额时都要注意其所附带的条款,如条款中可能会注明收取金额的作用,用以判断是“哪类金”,要仔细阅读不要只听现场销售口头叙述,同时妥善保存收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