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二手房交易违约分类有哪些?一方反悔怎么办?

房价涨落不定这是由于市场环境决定的,我们无力改变,但就是因为这些涨幅不定的房价给二手房交易造成了不少的纠纷,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从签订合同到交房的周期较长,房价一天一个价,卖方就随时有反悔的可能。买卖双方在签订好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反悔,这个是违法的,下面小编就跟大家说说遇到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双方要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反悔情况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已成为房产市场上一种最火爆的交易类型,但是交易过程中常会出现买卖双方反悔的情况,下面将主要列举卖方反悔的情况:

第一种,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种,卖方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三种,因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毁约。

第四种,公司没有及时向卖方转缴定金或者由中介公司暂保管定金约定不明,导致卖方要求确定合同无效。

一旦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以上述理由反悔,主张合同无效,买该如何应对,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具体对策如下。

二、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反悔怎么办?

(一)针对第一种情况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见,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针对第二种情况

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还需从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2、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三)针对第三种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四)针对第四种情况

由于定金合同必须缴付定金方才生效,而现在二手房交易时,买方往往是把定金缴付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转缴给卖方;卖方则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中介公司保管。因此,为了确保定金合同生效,买方应当在定金合同里面约定,中介公司转缴定金的义务或者约定定金由中介公司保管视同缴付卖方。同时,必须委托正规的中介公司进行居间买卖,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成功。

上面就是对“交易过程中双方反悔怎么办?”的方法,希望可以帮到大家,但是小编要提醒的是二手房交易纠纷复杂多样,纠纷的可能性也很多,总之大家在过程中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