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商品房退房的法律规定集锦 不要再盲目退房拉!

相信许多购房者买了房子都是想一次到位,完美收房,从而建立一个温馨而美满的小家,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偏偏有时候购房者会遇到诸如延迟交房、开发商变更设计、拿不到产权证等问题,那么这个时候我们需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今天搜房网就为您整理商品房退房的法律规定,一解您退房路上的忧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