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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西部网讯(李思科 张荣 通讯员 王晶)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北区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先生、杨女士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出售的房屋腾交给原告陈女士。

2008年,杨先生购买商品住宅房屋一套,并按揭贷款7万元。2010年1月,杨先生与杨女士登记结婚。2011年12月,杨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4月,杨先生夫妻以该套商品房做抵押在银行贷款1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9年,夫妻二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欲出售该房屋。同年8月,陈女士去杨先生、杨女士家查看房屋并协商买房事宜。同年9月,原告陈女士和被告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陈女士将购房款交付杨先生,杨先生出具了收条。同年10月,杨女士以自己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过户。陈女士起诉要求过户,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限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陈女士最终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双方合同约定了房屋腾交时间,但在限定期间届满后二被告仍继续在该房屋居住,拒绝向原告腾房。陈女士遂再次起诉,要求二被告履行房屋腾交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和杨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为买卖合法私有财产,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2019年8月,陈女士去杨先生家查看房屋并协商房价款时,杨女士也在场,杨女士明知陈女士有购买房屋意愿,却未提出异议,且杨先生用陈女士交付的购房款偿还了夫妻共同贷款本息。杨女士辩称杨先生私自变卖房屋、本人不知情、也未在合同上签名、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的意见,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杨先生及妻子应协助陈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依法确认合同有效,原告陈女士已对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进行了变更登记,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杨先生、杨女士仍在该房屋居住、生活,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陈女士要求二被告腾交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寄语:随着房价的攀升,二手房以其性价比高、居住环境成熟等原因受到不少购房者青睐。但二手房交易环节多、过户手续复杂、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得二手房买卖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屋时,务必要通过现场查看、房管查询、居住邻居、小区物业、居委会咨询等方式考察房屋真实状况,核实房屋权属证照。在签订合同时,亦要明确约定过户、腾交的费用、时间、义务人,违约责任、违约金,以便在发生矛盾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