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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政策规定,异地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新政策执行后就要取消了。”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地满足职工公积金贷款需求,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从11月1日起,将施行调整后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关于异地转移职工的相关事宜’一项明确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如前后缴存时间连续未中断,则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中心、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相关资料合并计算。”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四川日报记者,上述缴存资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核实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同时,关于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夫妻两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满足所有贷款申请条件,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的,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配偶的退休金、养老金等不纳入月收入计算。

另外,新政还规定,“所购再交易房的楼龄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信息来源:四川日报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原文:

编辑:周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