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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日成 通讯员刘伟)由于明知租客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而未向公安举报,3月22日,韩村北路派出所民警将房主高某治安拘留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



记者从竞秀公安分局韩村北路派出所获悉,高某,男,东廉良村人,于2018年11月将自家房屋出租给史某,社区民警在排查中发现,史某涉嫌将该房屋用于色情服务场所。民警将此情况告知房主高某,高某为了利益继续将此房出租给史某。



近日,史某因卖淫被治安拘留,并从出租房内发现5名疑似从事卖淫活动的女子。3月22日,高某也因违规出租房屋被韩村北路派出所依法治安拘留五日,罚款伍佰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