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房产:定金和订金是有区别的 弄错你就亏大了!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形式,关于“定金”与“订金”,虽然一字之差,性质却完全不同,简单说,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却不具有,一旦一方违约,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区分“定金”与“订金”的差别究竟有多大?

一、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定金的注意事项:

(1)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例如:甲乙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多只能约定2万元的定金,超过2万元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2)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例如:甲乙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支付给乙2万元定金。如果甲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无权要求乙退还该2万元定金;如果乙不履行约定的内容,乙总共须返还甲4万元。

二、订金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三、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哪?

“订金”虽然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法律性质却是截然不同。即:如果在签合同时写明的是“订金”字样,当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要求其如数退还,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差甚远。

(一)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第一,定金本质上是一个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比如借贷合同)。

第二,定金不同于房屋抵押等物权担保和保证人的人保,它属于金钱担保。

第三,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对于双方的交易具有很强的保证作用。

第四,定金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对于订金的数额限制,法律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

第一,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不具有定金性质。

第二,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第三,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四、订金和定金哪个受保护?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