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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银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出租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责任承担争议较大,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最终法官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刘某与张某系白银区某小区上下楼邻居。2021年张某将其房屋出租给黄某。2021年6月的一天黄某因有事去了水川,第二天返回。打开房门发现地面蓄水严重,黄某便第一时间关闭了总开关,并将房屋漏水情况告知了张某,后张某对漏水管进行了更换。因该次事故造成楼下刘某房屋受损较为严重。后原被告就房屋损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三方未达成协议。后在审理中,原告刘某对其房屋损失进行了鉴定。

【裁判要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原告刘某房屋所受损失系楼上张某房屋水管破裂漏水所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房屋水管漏水系房屋设施本身原因并非承租人黄某故意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系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房东张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对屋内供水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维护,未尽维护修缮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承租人黄某在租赁期间对水管漏水未及时发现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致使损失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出租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承租人承担20%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现实生活中,房屋漏水在居民小区较为多见,因房屋漏水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房屋漏水的情形不同,因此定责也不尽相同。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管理使用不当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一般来说对于承租房屋发生漏水,如果是房屋本身设施问题造成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出租人,出租房屋在出租期间,出租人对于房屋设施安全状况,仍负有一定责任,万不可认为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后就完事大吉,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建议出租人交付房屋时,对房屋设施状况一定要认真进行检查并在合同中确认,出租期间应当与承租人经常保持沟通,避免因设施问题自身担责。承租人亦应妥善管理租赁房屋,发现问题及时向出租人告知。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