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定金、订金、认筹金、诚意金什么区别?

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购房者一般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当作担保,但是定金、订金、认筹金、诚意金等,众多的说辞往往让购房者无法分辨清楚,也就可能会陷入定金纠纷。那么,现在就一起看看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如果发生定金纠纷该如何处理?

一、如何区分定金、订金、认筹金与诚意金?

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

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售房者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约定一个期限,购房者需在此期限内与售房者签署正式合同,如果购房者支付了订金也就意味着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

认筹金

“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售房者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诚意金

诚意金即意向金,这在中介与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定诚意金条款,其实是为了防止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违背诚信原则。

二、如何处理定金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如果发生定金纠纷,就需要看实际情况处理。如果是购房者违约,定金就不予不退还,如果是售房者违约,则需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其它损失,还可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其它责任的可能。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购房定金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