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

业主与小区物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西安市出台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从2010年6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为保障新建住宅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提供了政策依据。

据了解,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层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力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及不当装修等原因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