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城镇区域层次划分」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城镇区域层次划分」。


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工作,保障房屋结构安全,保证排查质量,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城镇现有房屋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排查。

第三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应分场址安全排查、地基基础安全排查和上部结构安全排查三部分依次进行。

第四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应给出危险、潜在危险和暂无危险的结论。

(一)危险房屋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二)潜在危险房屋须由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详细鉴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暂无危险房屋可继续正常使用。

第二章 房屋场址安全排查

第五条 房屋场址安全排查应重点检查房屋遭受洪涝、地质灾害、采空区、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的威胁情况。

第六条 场址安全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历史资料和危险性评定结果。

第七条 房屋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危险地段:

(一)处于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地质灾害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的场地。

(三)遭受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第八条 房屋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专项评估,评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

(一)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尚未查明其危险程度的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场地。

(三)尚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四)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台风、暴潮严重威胁区。

第九条 位于危险地段的房屋应评定为危险房屋,并应采取迁移、拆除或其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第三章 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第十条 当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且对上部结构造成显著影响时应评定为危险房屋:

(一)砌体墙单条竖向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

(二)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斜裂缝,或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裂缝。

第十一条 当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且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时,应评定为危险房屋。

第十二条 当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且造成上部结构构件开裂,但裂缝宽度尚未达到第十条的规定值时,应评定为潜在危险房屋。

第十三条 当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时,应评定为潜在危险房屋。

第十四条 房屋地基基础因不明原因,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时,应评定为潜在危险房屋。


第四章 上部结构安全排查


第十五条 违章违规建造、加层的房屋应评定为危险房屋。

第十六条 多层砌体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房屋:

(一)墙体多处出现宽度超过2mm、缝长超过层高的1/2的竖向裂缝,或宽度超过5mm的斜向裂缝,或墙体交接处出现断裂成通缝。

(二)支承大梁的墙体下方出现多条竖向裂缝,或竖向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三)墙体风化剥落,剩余墙体厚度不足原墙厚的75%。

(四)阳台板和雨棚等悬挑构件明显下垂,悬挑构件根部开裂或相连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0.5mm的通长裂缝。

(五)混凝土挑檐的混凝土酥裂分块、钢筋锈蚀严重,随时有掉落可能。

第十七条 钢筋混凝土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房屋:

(一)柱、梁、墙和楼板因钢筋锈蚀造成胀裂,缝宽大于1mm。

(二)柱有竖向受力裂缝,保护层剥落,钢筋外露、锈蚀;或柱一侧有宽度大于1mm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压碎,钢筋外露、锈蚀。

(三)梁跨中有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裂缝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且梁底缝宽大于0.5mm。

(四)梁端部有宽度大于0.4mm的斜向裂缝。

第十八条 钢屋架或网架结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房屋:

(一)端部两跨杆件或连接有裂缝,或焊缝、螺栓、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损坏。

(二)锈蚀杆件的数量占杆件总量的10%以上。

第十九条 木骨架房屋(含木屋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房屋:

(一)无下弦拉杆的人字屋架。

(二)木骨架连接节点拔榫、连接铁件严重锈蚀。

(三)木构件有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

(四)围护墙与木柱明显脱开或墙体明显歪闪、开裂严重。

第二十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内框架房屋参照本要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定;空旷砖房参照本要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评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屋应评定为潜在危险房屋:

(一)私自拆改主体结构的房屋。

(二)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导致荷载增加的房屋。

(三)勘察、设计和工程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多层砌体房屋多处出现裂缝但未达到第十六条规定的限值,应评定为潜在危险房屋。

第二十三条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构件多处出现裂缝,但未达到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值时,应评定为潜在危险房屋。

第二十四条 钢屋架或网架结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为潜在危险房屋:

(一)端部两跨以外的杆件或连接有裂缝,或焊缝、螺栓、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损坏。

(二)少量杆件锈蚀,但未达到危险程度。

第二十五条 木骨架房屋(含木屋盖)的连接节点松动、连接铁件锈蚀或木构件有劈裂时,应评定为潜在危险房屋。

第二十六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内框架房屋参照本要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定;空旷砖房参照本要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定。

第二十七条 按本要点尚不能评定为危险房屋或潜在危险房屋,但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评定为潜在危险房屋。

第二十八条 不属于危险房屋和潜在危险房屋的,可评定为暂无危险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