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展了遗留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的定义】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合法动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范围的规定不再一一列举,而是概括为“继承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的动产”。也就是说,网络资产、虚拟资产等都属于继承的范畴。

(二)扩大继承范围,增加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

如果死者的子女在死者之前死亡,死者的子女的后代由血亲继承。

死者的兄弟姐妹先于死者死亡的,死者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死者之前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代替死者的直系血亲继承死者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来自百度百科)

在旧的继承法中,如果长辈的兄弟姐妹自己有继承权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但他们在长辈之前去世,他们的子女将失去继承长辈遗产的权利。民法典增加代位权后,老人有权代父母行使继承老人遗产的权利。

颁布本法,是为了防止老人子女不孝而导致晚年不幸福,同时对孝顺、照顾老人的侄儿侄女给予适当的回报。

(三)去掉了公证遗嘱的优先级,增加了打印遗嘱和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制作遗嘱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36 条规定,打印遗嘱时,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载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过去的继承法中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优先权。就算老人后来立了新的遗嘱,但因为没有公证,最终还是以公证过的遗嘱作为主要继承方式。

这不仅给立遗嘱的过程增加了很多麻烦,而且万一遗嘱公证后死者不履行或懈怠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这不是法律规定的。想看看。

因此,《民法典》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权,并考虑到老年人生前可能无法书写的可能性,将增加打印遗嘱、录音录像等方式。

(四)增加了两种丢失继承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4、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死死者;

(二)杀其他继承人继承;

(三)遗弃死者,或虐待死者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毁坏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强制、阻挠死者立遗嘱、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其中,四、第五点都是对《民法典》的新增内容,遗嘱应该是死者在生前处置财产的真实意图的表达。他人通过伪造、篡改等方式继承遗产,或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阻碍继承人真实表达的,违反了继承法的初衷。

(五)新增宽恕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十五条第二款,如果继承人对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行为确有悔改,死者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之后,继承人不会失去遗产。

民法典增加了宽恕制度,让犯错的继承人有机会悔改。只要子女愿意再次孝顺老人,老人愿意原谅仍被列为继承人的人,继承人仍将享有继承权。

(六)新增庄园管理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执行人的,由继承人及时选定遗产管理人;未选举继承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死者故居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认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 1147 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状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的损坏和损失);(四)处理死者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按照遗嘱分割遗产)法律;(六)进行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取得报酬。

《民法典》新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继承纠纷的问题。通过对继承遗产的管理、分配和民事责任相关问题,遗产管理人可以保证遗产在继承过程中的妥善管理、合理分配和清偿债务,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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