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签署合同后却告知不租了盛天悦景台近万元月租门面被闲置数月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签署合同后却告知不租了盛天悦景台近万元月租门面被闲置数月。

“去年11月,恒创公司人员想要租我在盛天悦景台小区的一间门面,自己签署租赁合同,门面钥匙也交出去了,对方一边称‘肯定租’一边称‘公司审核流程繁琐’,最终一纸租赁合同‘流产’。至此,门面闲置数月。”

阳女士门面至今未出租

近日,市民阳女士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几个月来,她被一纸单方面签署的合同困扰,门面至今未出租,损失了数万元的租金该如何维权?连日来,记者对此进行走访调查。

门面产权人:

每月月供2.5万元,门面闲置造成利益受损

14日,记者采访报料人阳女士得知,原来在去年10月份,从事房地产工作的曹先生联系阳女士,想要租赁其位于盛天悦景台小区的一间门面。

经协商,阳女士于去年11月来到桂中大道恒创·惠屋联行办公点,签署门面租赁合同,承租方为:柳州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创公司”)。

而曹先生称,合同须上报位于贵州的总公司审核,得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就这样,阳女士签署合同后,在无任何抵押物及凭证的情况下,把门面钥匙交给对方。

阳女士与曹先生的聊天记录

阳女士认为,自己签署租赁合同,就已经生效。从去年11月15日左右开始,她多次催促曹先生按合同支付租金,而对方一边积极表态门面“肯定租”,另一边却以“公司审核流程繁琐”为由一拖再拖,最终于去年12月下旬得到回复:“该租赁合同公司内部审核未通过,门面租不了!”

阳女士告诉记者,这段时间,她被租门面一事困扰。两个月的时间门面闲置不算,期间有人要租门面,也因为与恒创公司签署了合同,无法转租他人,导致门面至今租不出去。自己曾到恒创公司讨要说法,未果。

阳女士多次上门维权未果

记者根据阳女士提供的电子版租赁合同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免租装修期为交房起2个月,而合同约定“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时间有误,应为“2020年1月15日”)为免租期。每月租金为9800元,合同终止后,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出租方须退还押金。

目前,一纸租赁合同是否生效?阳女士的门面能否正常出租?

房产经纪公司:

经办人因违反相关规定和办事流程被辞退

15日上午,记者与阳女士来到恒创·惠屋联行办公点,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该公司法人与南宁、贵州等多家“恒创公司”有关联。负责接待的一名谭姓负责人表示,柳州分公司负责人出去办事,她从去年11月刚调到公司,负责几个部门工作,对于阳女士的遭遇有所了解。

谭女士表示,对于阳女士单方面签署的租赁合同,经办人曹先生因存在违规操作,属于个人行为,目前已被公司辞退。该租赁合同因总公司未审核通过已作废。

对于阳女士提出的索赔主张,谭女士认为,自己不能代表公司表态,目前也没有明确说法。至于造成此问题的原因,公司各部门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人员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曹先生最终回复公司不租门面,但可以帮寻找承租方

随后,谭女士拿出阳女士单方面签署的租赁合同当场撕毁作废,并归还门面钥匙。阳女士对此回复不认可并表示通过其他方式维权。

谭女士拿出阳女士单方面签署的租赁合同当场撕毁作废

律师:

事主可依据缔约过失的规定索要相应赔偿

一纸合同折腾了几个月,租金未到手,门面至今也未出租,事主该如何维权?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生效,故只有单方签字的合同未生效。

本案中,阳女士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请求恒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而本案中,恒创公司和出租人达成签约的合意,且在有新的承租人出现时明确表示继续承租,但最终却拒绝租赁,该行为致使出租人的信赖利益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阳女士的损失,可以参照同时期相同地段铺面的租金进行计算,也可以通过鉴定评估确定。

来源:记者 张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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