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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中介公司应当在履行了审慎审核义务后,把所审查出来的信息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买卖双方,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情景再现:婚房变“凶宅”,中介怎么办?

2018年,原告小依(买方)正在物色结婚的房子,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刘某(卖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约》,以20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番禺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一个月后,又向被告交纳部分首期款80万元。

后小依无意听保安说起, 涉案房屋一年前因租客在房间内上吊自杀至今无人敢住,竟然是“凶宅”。

小依又到辖区派出所查询,获悉2017年秋天涉案房屋的确发生过租客上吊自杀死的案件。同时,小依从工商局和管理处获悉,中介公司已在该小区经营差不多三年了。气愤之下,小依找到刘某和中介公司。但是刘某矢口否认是“凶宅”,还说即使有人死亡, 那也是自杀,不能算是“凶宅”。中介公司虽然承认曾有人买过又退房,但不知道是为何。协商无果,小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中介费并赔偿违约金,并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婚房变“凶宅”,中介怎么办?

思考:1.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凶宅”?

答:所谓“凶宅”通常指的是“曾发生凶杀、自杀或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发生病死、自然死亡的房屋通常不认为其属于“凶宅”。

2.法院会不会支持案例中小依的诉请?

答:“凶宅”事件必然会影响小依对涉案房屋的购买意向和价值判断,业主刘某的隐瞒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小依的诉请具有法律依据。

思考:3.中介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中介公司在涉案房屋所在区域从事居间服务超过三年,对租客自杀事件被推定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属恶意隐瞒,应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 4.中介公司在居间“凶宅”时需注意什么?

答:中介公司可以为“凶宅”提供居间服务,但要如实告知买方,还要将此情况写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