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银行道德风险」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银行道德风险」。

以福建绿家园诉襄大农牧案中追加两商业银行作共同被告为滥觞,贷款人尤其是商业银行逐渐成为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新的责任主体。但在此环境责任扩大的过程中,我国应采取什么样的责任形式,如何平衡经济利益与环境效益, 仍待进一步明确。以下拟主要参照美国《超级基金法》与德国生态银行的实践经验,从环境责任的责任形式、认定方式、配套制度等层面对环境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的扩大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商业银行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推动方,其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也逐渐进入了立法与司法的视野。

银行业环境责任扩大的现实趋势

从中国银监会2012年出台《绿色信贷指引》, 明确商业银行推动绿色信贷的义务开始,到央行于2016年、2018年先后下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将绿色信贷从原则性倡议真正细化为现实性要求。虽然目前尚无法律层级的高规格规定,但在部门规章的层面已开始了商业银行环境责任扩张的探索与构建。

在司法实践层面,在襄大农牧案中,从福建绿家园向十堰中院追加中国农业银行等两商业银行为共同被告得到支持开始,商业银行已因其借贷行为, 逐渐开始承担环境侵权案件中扩大化的环境责任。

环境责任扩大过程中的困境

首先是法理上的困境,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商业银行已开始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但对于其责任类型与承担方式的认定仍悬而未定。根据当前《侵权责任法》第68条,商业银行应依照其过错, 作为第三人因过错承担环境责任。但一者,商业银行在环境责任扩大的过程中到底是顺承当前《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是为加强环境监管而采用严格责任等其他责任形式还有待商榷;二者, 即便顺承过错责任形式,在当前虽有义务,但义务内容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过错认定方式仍是法律空白;三者,当前的法规全部针对商业银行展开,但债权人之间债权平等,商业银行之外的贷款人环境责任如何认定?从责任认定到纠纷解决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其次是现实利益平衡的问题,即便不考虑在法理层面环境责任扩大对于既有法律体系的冲击,盲目扩大后的现实损益本身也是有待比较和论证的命题。核心弊害在于环境责任扩大后对于商业银行投资偏好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第一是加大中小企业借贷难度的问题,对于银行而言,贷款人环境责任的盲目扩大可能导致其更倾向于与有更强承担能力的大企业合作,以此降低自身因潜在侵权案件而承担的环境风险;第二是“一刀切” 下污染废弃物处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由于污染物的治理企业天然有更高引发环境侵权纠纷的风险,对该类企业的贷款采取“一刀切”的追责,极有可能导致资本自污染物治理领域中退出,事与愿违。

最后是配套制度缺失的掣肘,环境义务的认定,解决的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技术问题。要将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离不开对于“绿色”的专业认定。而当前缺乏环境信用评级与环境信息共享等关键制度的支持,虽有上海“绿色技术银行”等地方机构对环境信息科学化的探索, 但分散在各银行内部的环境技术部门各行其道,加重资源浪费的同时也无法为环境案件提供足够客观的依据。

银行业环境责任扩大的国外经验借鉴

企业环境责任的扩大,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而非我国的首创。在美、德等发达国家, 已有不同模式明确银行的环境责任,为我国建立具备后发优势的体制提供经验。

美国:超级基金法

美国作为扩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领跑者,其《超级基金法》的确立和变迁过程无疑值得考察。

1.责任形式

美国为应对危险废弃物的环境隐患,于1980年出台《超级基金法》,确定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责任主体适用连带且溯及既往的严格责任的责任形式,所有的“所有人”与“经营人”均作为环境责任扩大化后的潜在责任主体对污染物的处理承担连带责任。其核心目的在于以商业活动的主体代替无辜受害者承担责任,从而减小对社会的损害与政府事后治理的成本。该法案出台后,不仅加大了贷款人的责任,使得商业银行对污染企业谨慎投资,更使得美国的环境侵权案件往往能明确责任承担方,实现有效救济。

2.免责事由

该法案虽然在出台时采取了严格责任,但在之后逐渐缓和。由于其导致污染土地的治理主体大量退出市场的现实弊病,美国不断以《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和棕色地块振兴法》等修正案与司法判例的方式丰富责任承担方的抗辩事由。针对诸如尽过审查义务的善意购买人、污染源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者等情形设立减免责条款,激励了对于“棕色地块”的治理, 从而实现环境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

德国:生态银行

与美国寻求市场主体承担环境责任的思路不尽相同,德国采取了以政策性银行驱动绿色信贷的道路,其完善的制度框架同样值得学习。

1.银行义务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 Bankengruppe , 以下简称KFW)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以政策性与商业性相分离的思路,构建了以国家信用为担保调动私人资本的绿色信贷模式。其依靠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信用担保和零税收等政策优势,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商业银行作为中介,接受企业的申请并进行审核,将审核与KFW进行沟通。KFW委托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还本付息,再由KFW支付交易流程中的费用。以此实现政策性银行扶持弱势,商业银行后续跟进获利,且两者共同承担贷款风险的中小企业绿色项目扶持模式。

2.社会联动

除却依靠政策优势吸纳资本进入节能减排领域的基本职能,德国的生态银行还以多方联动的方式优化绿色信贷的实际效果。在顶层设计层面,作为政策性银行,其由能源部部长等行政官员担任监事会成员,在提高公信力的同时,集中各商业银行在贷款申请中的反馈,直接汇总至决策机构,从而及时有效地反映社会现实的变动;在市场推广层面,作为绿色信贷的推动主体,德国生态银行集中技术人员,制定统一的审查方法与标准并将其推广,引导整个信贷业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我国商业银行环境义务的明确

要落实商业银行环境责任制度的效果,关键在于对责任性质等一系列概念的认定。只有明确了环境义务的内容与边界,才能真正有法可依。

确立过错责任的责任形式

根据国外既有的实践经验与我国当前的实践情况,建议对于环境侵权案件中银行环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的责任形式。一者,符合我国当前《侵权责任法》 68条的规定,有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贯性;二者,相较于严格责任后不断在法律层面添加减免责事由,确立过错责任后由央行等机构用规章方式调整环境义务的内容更具灵活性;三者,盲目扩大环境责任, 确保责任承担方的同时会折损银行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意愿,明确银行义务的承担方式更能实现银行和中小企业的双赢。

探索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的边界

在确定了过错责任的责任形式后,重点就变成了过错认定的方式,即银行义务的内容。

1.具体化绿色信贷的审批流程

商业银行明确环境责任的第一步无疑是规范化放贷融资的流程。不仅事前通过环评报告的合法性审查,更应在事后增加以季度或年度为单位的复核工作,并跟进借贷企业的环境影响。同时,应当完善“绿色通道”制度,对于银行违规放贷行为规制的同时,对于违规不放贷的行为同样承担环境责任。

2.确立不同类型信贷的免责事由

商业银行环境责任制度,既需要平衡环境与经济利益,也需要平衡不同企业、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基于此, 建议效仿美国《超级基金法》的变迁趋势,对于污染物的处理企业、污染源相邻的企业、尽到事前审查义务的善意贷款人,设立不同的审查条款。以此应对污染治理、一般贷款人责任等现实或理论问题。

建立环境责任配套制度

针对配套制度的问题,建议我国参照德国生态银行的实践经验,以政策性银行驱动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提供科学依据。在当前已有的“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倡议的基础上,由央行牵头成立绿色信贷技术部等专业部门,与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对于绿色信贷的申请与商业银行的放贷情况进行审核。一方面集中稀缺且分散的技术人员,建立环境信用评级制度,以季度或年度为单位定期发布报告,在提升报告专业性的同时也减少各商业银行各自建立环境审查部门的运作成本;另一方面统筹商业银行的反馈信息,以央行为背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用环境信息统一化、规范化的方法,提升环境侵权案件中商业银行义务完成情况认定的科学性与一致性。

结论

无论是美国《超级基金法》确立环境严格责任后的变迁历程,还是德国以政策性银行驱动绿色信贷,银行业环境义务的内涵与外延, 都是其环境责任制度构建的核心抓手。基于国情,我国应采纳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细化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中对不同类型企业融资的不同流程,另一方面完善配套制度,为环境义务的审查确定清晰统一的标准。两相结合,构建切实可行的环境责任发展之路。

原文转自:中华环境网2019年第2-3期法治

作者:汤宇仲(中国政法大学)

编辑:邓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