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有什么区别呀?

我们在生活中会听到房产税,房地产税,有很多购房者会以为这两个就差了一个字,是不是一样的。其实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今天就一起来看看,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有什么区别呀?


我国现行征收的房产税是依据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在今年两会上,在中央明确提出要推进房产税立法,房产税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热议。


一、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有哪些?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采用比例税率,依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分为从价和从租两种: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其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二、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有何区别?

1.定义不同

(1)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

2.征税对象不同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2)我国房地产税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3.征税税率不同

(1)房地产税根据计税依据的不同,税率分为两种:

按房价为计税依据的,适用税率为1.2%

按照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适用税率为18%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征税,分为两种:

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其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4.征税目的不同

(1)征收房产税是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通过付出税收代价来抑制投资性炒房。

(2)房地产税是为地方政府的各项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的来源,我国不断的完善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三、山东房产税最新减免政策是什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15期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这个公告,山东将对特殊困难者减免房产税,具体减免条例如下:

1.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

(四)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五)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六)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七)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有什么区别呀?

2.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房产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八)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简单来说,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用于日常居住的房屋,而房地产税的征收是包含房产税在内,并且包括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行有直接关系的其他税收。很多人关心房产税开征之后房价会如何变化。其实,大家更应该了解到,房产税的征收是国家层面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的宏观调控,房价的变化还需要结合实时政策,市场行情进行具体分析。

资料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