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常见的几种无效购房合同

在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大都市,如果刚需一族要买房,大多时候会先考虑二手房。一方面是由于和新房相比,同样的单价二手房就可以买在位置好一些的地段,另一方面也就是最重要的原因总价偏低。但是在二手房交易中一些细节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起日后生活上的一些纠纷,比如说购房合同。总之,二手房交易陷阱多,交易时一定要谨慎。下面是房天下为大家总结的几种无效合同,免除大家购房风险。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