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产:成都主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 你必须提前知道

从市国土局获悉,2016年11月23日起,成都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林权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册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

2016年11月17日17:00起暂停受理土地登记、房屋交易登记申请。

11月17日至11月18日17:00可继续办理缴费、领证业务。

11月18日17:00停止缴费、领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缴费、领证业务的登记申请将作退件处理。

11月23日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可重新提出申请。

2016年11月23日0:00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新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将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位于青羊区西华门街32号)受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查封登记业务,受理国有土地(不含其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登记业务。

城南分中心(位于高新区锦城大道999号)受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高新区范围内开发企业的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业务。

“小产权房”无合法用地、建设手续,其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登记信息将被严格保护。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需要。房产交易时买卖双方持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办理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给买方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存量房转让时,交易双方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明、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及其他符合转让条件的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办理房屋抵押的,抵押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身份证明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事项。

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管理工作按原有规则办理。

一是证书种类少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各类证书、证明包括了《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只有《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是多了“身份识别码”。多了一串由28位数字组成的不动产单元号,这串号码如同不动产的“身份证号”,在全国都具有唯一性。

三是信息更全面。有条件的地方,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上附的图纸就有两张,一张是宗地图,反映的是土地的界址、界线、邻宗地等信息;另一张是房屋平面图,反映的是建筑物、构筑物在宗地上的具体位置。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事项可以先进行房屋产权交易网上预审目前,网上预约预审的步骤分为三步。

第一步:申请人登录网上政务大厅,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预约申请办理的业务类型,根据系统提示录入信息,并上传办件所需材料影像图片;

第二步:资料上传完毕后进入预约环节,提交预约后,申请人会收到系统发送的提示短信,包含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申请号和预审工作时限;

第三步:预审完成后,会再次收到提示短信,包括办理的具体时间和窗口,届时直接到该窗口提交相关资料原件,进行审核。

申请人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除此以外的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