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租赁合同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方法」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租赁合同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方法」。

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和建设工程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本由建筑公司自行购买设备用于工程建设的模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小型租赁站或个人购买大型设备租赁给建筑承包商用于建设的模式逐步增多。由于缺乏完备行业规范而导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案情回顾:2019年9月2日,被告金某租用原告魏某挖机一台,租赁费共计61460元,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金某未足额支付租金,被告金某向原告魏某出具证明一份,于2019年12月1日前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金某给付魏某租赁费及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法官说法: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机械设备(挖掘机)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原告魏某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斗山260挖掘机交付被告金某使用,被告金某应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用,但被告金某在其承诺的付款期内,仍未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原告魏某诉请被告金某支付拖欠的租赁费37704元,并请求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正所谓平时多学法,遇事有办法,在租赁前应多了解法律,明确租赁标的、租赁费计算标准、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等问题,防范风险;在遇到需要救济时记得留存好证据,向专业人员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