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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莱阳公安局刑事拘留了2名以上访威胁进行敲诈勒索人员。9月26日,莱阳市市民盖某云(男,64岁,姜疃镇人)、曾某香(女,65岁,姜疃镇人)二人是夫妻关系,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莱阳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查,2005年,盖某云与曾某香在古柳街道办事处某村租房,因长期不缴纳水电费被崔交款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期间曾某香被殴打。后涉案人员被依法处理并赔付曾某香经济损失1万余元。但曾某香夫妇以赔付金额未达到个人意愿为由多次上访。

此外,曾某香与丈夫盖某云还因其租房处受某企业污染为由将该企业告上法院,经法院判决后2人不服法院判决多次持续缠访。期间,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协调努力下,给予了其一次性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等14万余元,并为其解决了孩子就学、低保、宅基地等有关问题,双方达成息诉罢访协议。

事后,盖某云、曾某香又继续以宅基地问题尚未解决为由,多次到北京上访,并以此为要挟,不给钱就不回莱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有关部门人员钱财,涉案价值20000余元。

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 / 智慧宁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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