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房产:购房合同中的那些“霸王条款”你知道吗?

很多朋友在看房选房的时候都会特别的认真和谨慎,就是希望自己能够挑选到一次最适合自己的、性价比最高的房子。等到购房者选中房子签合同的时候,反倒是变得很随意,开发商让其签名就签名,也不看合同的内容,殊不知,在合同中很有可能出现“霸王条款”。如何识别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呢?

霸王条款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本合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从广告法的内容上看,其实房产开发商所做的效果图、广告内容等应该都是真实、合法的,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因此,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

但上述条款就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条款二:屋顶外墙属开发商所有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其所在楼栋的外立面不属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

事实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上述物业和设备进行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管企业同意。因此,开发商是无权规定买受人不享有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等权利的。

霸王条款三: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如果是在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进行买卖和出售。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小区内占用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是没有权利进行任何操作的。

霸王条款四: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样

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乙方(购房人)如果是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开发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又规定甲方延迟交付该商品房的,经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应该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的最主要义务,对于这两项主要义务的违反导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是对等的。

如果大家不仔细认真的看合同的话,开发商可以在合同中大作文章,很有可能之前与您约定的事项在合同中直接撇清关系。所以大家在签合同时千万不能马虎,要仔细研读合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