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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月24日,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通知,具体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切实降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现就支持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序恢复商品房销售。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售楼处和房产中介机构门店有序开放,到访量应进行合理管控,现场销售接待实行独立区域一对一服务,鼓励进行预约看房和签约服务,不得举办现场推介等聚集性活动。

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可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在办理综合查验时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适度放宽预售条件。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商业(3层及以下)、低层住宅的预售条件调整为形象进度正负零;商业(3层以上)的预售条件调整为形象进度1/2主体结构。

合理顺延合同工期。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计算时间从2020年1月24日起〔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适用合同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建设工程延误,应当合理顺延工期,并免除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合理分担。因疫情造成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顺延期间不承担违约责任,顺延期限为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时间。

防控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开复工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为工程开复工前做的防疫准备,及开复工后施工现场实施防疫措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应作为疫情防控费列入工程造价中。疫情防控费包括必要防控管理、疫情防控物资购置和增设防控设施等相关费用。

分担价格变化风险。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原合同履行会显失公平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双方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款调整方法。

吴翔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叶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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