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案例「四川枪杀案」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案例「四川枪杀案」。

近日,省检察院发布

2020年四川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优秀案例

邻水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

入选其中

案件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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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合伙协议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

审判程序违法 检察建议 财产保全 解除查封


【要 旨】

民事诉讼保全程序中,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解除查封、变更查封等措施,既关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也关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诉讼保全环节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3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刘某与田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9年5月29日,刘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邻水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田某某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邻州大道3号泽达·未来国际1号楼8楼6号房屋、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51号14单元5楼2号房屋。2019年7月26日,双方就合伙协议纠纷达成调解,邻水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田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刘某合伙利润130万及利息35万。


2019年9月5日,案外人蒋某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田某某已于2019年4月9日将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51号14单元5楼2号房屋出售给蒋某,并提交“二手房买卖合同”“打款依据”“收据”“公证书”作为证据;同时提供田某某位于邻水县鼎屏镇青年路44号2单元2楼2号第二层的办公房作为财产担保。法院于同日作出(2019)川1623民初1346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田某某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51号14单元5楼2号房屋的查封,另查封田某某位于邻水县鼎屏镇青年路44号2单元2楼2号第二层的办公房。


刘某认为田某某、蒋某、法院案件承办人在本案中存在恶意串通,将有执行价值的房产违法解除查封,导致其债权丧失保障等问题,向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及结果】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调阅审查了法院卷宗,向公证机关核实了委托公证的情况,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涉案房产查封、解封、产权登记情况,向银行核实了案涉人员账户流水情况贷款情况;并依法对田某某、蒋某、法院案件承办人及房屋中介进行了调查。在基本排除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另查明:田某某所有的邻水县鼎屏镇邻州大道3号泽达·未来国际1号楼8楼6号房屋,系按揭购买,总价款52万元,2015年首付15万元,现每月还款2600元。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51号14单元5楼2号房屋系全款购置,购置价60万。蒋某提供担保的邻水县鼎屏镇青年路44号2单元2楼2号第二层的办公房于2018年2月2日抵押给银行贷款95万元,根据银行的房地产调查评估报告,该房产认定价值96.48万元,其剩余价值不足以保障申请保全人刘某的债权。在法院解除对田某某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51号14单元5楼2号房屋的查封前,申请保全人刘某并未向法院撤回其保全申请。


2019年12月17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向邻水县人民法院发出邻检民(行)违监〔2019〕51162300004号检察建议。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现蒋某提供的担保物评估价值为96.48万元,但其向银行抵押贷款95万元,不满足“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条件,且财产保全申请人刘某并未向法院撤回其查封申请,故邻水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3民初1346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田某某所述财产的查封适用法律错误。


邻水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同时书面回复将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避免类似错误。其后,在法、检两院共同努力下,田某某以其应收工程款为担保与刘某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刘某承诺息诉罢访。


【典型意义】

1.充分开展调查核实,坚守客观公正精准监督。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正确有效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必要手段。本案中,申请监督人以“债务人、案外人及承办法官恶意串通,将有执行价值已被查封的房产解除查封”为由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经过向法院、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以及当事人、证人调查,证实申请人申请监督的“恶意串通”情形并不存在,并依法查明了法院在解除查封中的违法情形,并据此精准提出了监督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有效保障了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2.立足解决实体争议,检法携手和解化解纠纷。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程序工作,目的不在于给法院“找茬”,而是通过指出法院在审判程序中的错误,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同时还应当发扬新时代“枫桥精神”,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本案中,由于案涉房屋已被蒋某善意购买,不能再次查封用作财产保全的标的物,检察机关在向当事人释法说理的同时,与法院一起加强矛盾化解工作,最终促成和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