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拆迁入户调查怎么做 不配合调查会怎样

在政府实施征收拆迁时,被征拆人应当配合征收拆迁部门对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物等实际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提供准确的数据依持。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征拆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与有关部门登记记载的事项不一致、有关事项没有登记记录等需要实际入户调查核实的情形,而对被征拆房屋实际情况最了解的被征拆人却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导致征收拆迁部门只能根据有关部门登记记载的内容、被征拆房屋的外观测量数据等材料制作被征拆房屋的有关数据结果。然而,这样的数据结果多数情况下低于实际情况的对应数据,从而使得被征拆人获得的补偿安置结果并不理想,最终吃亏的还是被征拆人自己。

入户调查登记结果是对被征拆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以及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入户调查登记阶段,被征拆人积极配合征收拆迁部门调查登记工作,告知真实的房屋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就有利于征收拆迁部门全面了解被征拆房屋的实际情况,制成符合客观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也就有利于被征拆人获得公平的、符合现实情况的补偿安置。

在征收拆迁实践中,由于有些被征拆人基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补偿安置标准低、不愿意房屋被征拆等原因,抵触、抗拒、不配合征收拆迁部门的入户调查工作,认为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征拆工作的进行,还能以此作为手段,要求征收拆迁部门满足其不合理的补偿安置诉求。但是,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可取的,因为被征拆人不配合入户调查并不能阻止政府依法征拆工作的推进,反而会因自己的不配合行为,导致征收拆迁部门只能根据有关部门登记记载的内容、被征拆房屋的外观测量数据等材料制作有关数据结果,基于该数据结果作出的补偿安置往往比根据实际情况可获得的补偿安置要低。因此,被征拆迁不配合入户调查并不会从政府那里捞到好处,反而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可得利益。

如果被征拆人一直不愿意配合入户调查,直到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再起诉至法院,主张征收拆迁部门公布的房屋权属、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符合客观事实,那么将会因为之前的抵触、抗拒、不配合入户调查行为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风险境地,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极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采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的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另外,从201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中的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来看,被征拆人孙德兴不配合评估机构的入户调查工作,导致无法完成对被征拆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的评估工作,因此,普陀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偿。被征拆人孙德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案经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征拆人孙德兴败诉。其败诉的原因在于: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拆房屋的价值,被征拆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拆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拆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拆人承担。在该案中,普陀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偿,并未损害被征拆人孙德兴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被征拆人对政府实施征收拆迁项目存有疑义或者异议的,应主动与征收拆迁部门沟通,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正常合法途径来表达不同的意见,而不应采取不配合入户调查登记这种非理性方式。毕竟不配合入户调查,最终吃亏的还是被征拆人自己。另外,被征拆人应当对征收拆迁部门制作的入户调查登记结果仔细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签字,并保留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登记书面结果。因为日后被征拆人如对于补偿安置有异议,可以该入户调查登记结果作为证据,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