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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住院,且车辆是从某租车公司租来的,驾驶人还没有驾驶证,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那么,这起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赔偿?实际驾驶人和租车公司各应承担什么责任呢?近日,宝应法院通报这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向记者披露了详细案情。

轿车将骑车市民撞伤,司机酒后无证驾驶酿大祸

今年2月的一天夜间,宝应市民王女士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在宝应某路段正常行驶。王女士经过路口时速度不快,殊不知危险正在不知不觉中降临。

当时,轿车司机胡先生酒后驾驶,径直撞上了王女士驾驶的电动车。事故现场一片狼藉,连护栏都撞坏了。现场有好心人帮忙报警并拨打了120,当地交警大队到达事发地调查发现,轿车司机胡先生驾车时饮酒,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认定胡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对本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事故导致王女士多处骨折,不得不住院治疗。随着身体渐渐康复,王女士和家人试图联系司机胡先生。可胡某手机关机,王女士无法联系上胡某。自己为治疗前前后后付了数万元,可导致自己受伤的胡某却迟迟不露面……想想这些,王女士咽不下这口气,遂将胡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宝应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5万多元损失。

租车人随意将车开走,事故赔偿陷入僵局

受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后,法官在送达开庭传票时遇到了一个难题——被告人胡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承办法官没有轻易放弃,他找到了车辆登记车主秦女士。秦女士解释说:“这辆车是我交给我丈夫使用的,他是租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即,法官又联系上秦女士的丈夫金先生。

据金先生回忆,他曾将这辆车租赁给一位毛女士使用,当时双方办理了正规的租赁手续。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时这辆轿车的驾驶人为胡某一事,金先生表示并不知情。法官又找到了毛女士,她辩解道,“我确实在这家租车公司租赁过车辆,但车辆已经归还,且归还的时候车辆完好无损。”

各方说辞均无法对应,真相究竟是怎样的,案件一时间陷入了困境。后法官经过多次走访调查,发现事发时毛女士确已归还车辆。几经辗转,法官终于联系上实际驾车人胡某。胡某称车辆系其从该租车公司租赁所得,因当时情况紧急,租车时未提交相关证件。原来,这家租车公司未严格审核,这才导致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胡某钻了空子。

近日,宝应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作为被告人,租车人胡某与租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均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车主秦某认为此事与她无关,保险公司则认为胡某无证驾驶及酒驾,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车人与租车公司难辞其咎,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侵权人共同承担

本案中,两名被告均认为事故应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那么王女士的损失,究竟如何赔偿呢?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有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等情形,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故保险公司对于属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因被告人胡某驾驶机动车时系无驾驶证、醉酒,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情况,且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向车主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由侵权人承担。

那么侵权人是谁呢?本案中事故车辆使用人为胡某,管理人为某租车公司,所有人为秦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租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胡某在无驾驶证、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某租车公司作为该车辆的管理人,在胡某未出示有效驾驶证的情况,将车辆租赁给胡某,未尽到安全注意和审核义务,对损害结果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后,为化解纷争,法官组织各方多次进行调解,向各方予以释法明理,最终各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与某租车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获悉,原告王女士最终成功维权,获得了5万多元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借车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据了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这起事故的发生与租车人胡某脱不了干系。其不仅酒后驾驶,而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不仅是拿着自己的生命当作玩笑,而且还枉顾别人的生命安全,可以说是错上加错。”

这起交通事故中,租车公司也难辞其咎。法官表示,如遇他人借车或租车使用,作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对方系无证驾驶、酒驾、毒驾时,若仍然将车辆租借给使用人,由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也是有过失的,需要与使用人一起承担责任。法官说,“在此提醒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租借车辆需慎重,切不可让自己处于风险的漩涡之中,这样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让自己蒙受了本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扬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