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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份海南省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络流传。之所以引起网友的关注,是因为其处罚对象是处于旋涡中的恒大集团所属公司,而被处罚的楼盘也是前两年恒大在媒体倾力推广的海花岛,而面积更是涉及39栋楼43万余平方米。

一、39栋楼成违建

根据网上流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儋州市白马井镇海花岛2号岛2-24-1地块三(六)期项目共建设39栋楼,总建筑面积434941.46平方米,因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证已被撤销、项目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情形,依据规定,现责令该公司在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如逾期不拆除,执法局将依法组织拆除。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决定书》

处罚书还明确告知,其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报道,早在2019年,海南省就对海花岛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共立案14宗,处罚款约2.15亿元。2020年,海南省责令儋州市落实海花岛2-14-1地块39栋住宅建筑整改。在责令39栋住宅建筑全面停工、收回预售许可证、撤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基础上,提出39栋住宅建筑妥善处置方案。

二、违的是什么法

根据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项目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依据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案涉建筑可能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形,因此对其进行最严厉的处罚——限期拆除。

三、为什么必须要拆除?

对于面积达超过40万平方米、投资数十亿元的建筑进行拆除,很多网友感觉太浪费资源,为什么必须要拆除呢?

图为海花岛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建筑并非全部需要拆除,其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可以通过改正、罚款的方式解决,那么到底什么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案涉建筑是不是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城乡规划法》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海南省也没有相应《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办法。但是,在其他省发布的具体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办法里则有相应的规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二)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三)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四)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五)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三)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

(四)对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从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各地在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方面,是有一定的内在逻辑和标准的:即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建筑不能影响公共利益,不能影响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市容市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不能影响他人利益主要是为了避免引起邻里之间的纠纷。

因此,恒大海花岛项目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是否应该拆除,则要看如何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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