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父母遗留给我房产,怎么跟前夫有关联?

随着疫情好转,家住南京黄山路的李女士来到南京公证处河西分部,想让在老家的堂弟帮忙出售一套老房子,于是来到我处申请委托书公证。不曾想却遇上个闹心的事。

公证员在初审材料时,发现李女士的这套房子有点特殊,房产证上登记的来源是“继承”。经过进一步了解,原来2010年前后,李女士父母先后去世,遗留在老家扬州市一套房产通过办理公证继承的手续,登记过户到李女士的名下。李女士2000年与其前夫张先生结婚,2017年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都以为这套房子是李女士父母遗留下来的,也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离婚协议对该处房产并没有进行约定。公证员告诉李女士:“要出售这套房子还需要她的前夫出面”。李女士有些不解:“房子是我继承父母的,跟我前夫有什么关系?”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通常情况下,婚后一方继承的财产同工资收入一样,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继承人事先立了遗嘱,指明遗产只作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就和其配偶没有任何关系,这种情况下继承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女士的父母并未留下遗嘱,继承该房产时她也尚未离婚,继承该房产自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离婚时双方也没有做过分割。因此,李女士就需要找到前夫,双方协商分割该房产或者一同办理公证委托书来出售房子就可解决啦。

怎样避免发生类似情况方法一

遗嘱中特别指明遗产为个人财产

遗嘱中除了说明谁是继承人,千万别忘了多加一句—— “明确是否作为继承人个人财产”,如果什么都不说,法律规定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有名的“防儿媳女婿条款”。

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2019年全国离婚率创新高。婚姻的不确定性让许多老年人有些担心。“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实践中,老人们立遗嘱时大都十分看重这一条款,许多老人尽管只有一个子女,仍然选择立遗嘱也恰恰是因为此。

方法二

离婚时要对该财产进行必要分割

现实中,离婚后找到对方且愿意配合的并不在多数,一些夫妻离婚后便老死不相往来,要么不愿意配合或者干脆联系不上。因此,建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把继承所得财产的来龙去脉说清楚,才能为今后避免诸多麻烦。

来源:南京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