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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程玲 胡文涵)“这是您的银行卡您拿好,救助资金已经打在里面,您确认下手机上的到款信息,金额没有问题的话,请在这份文件上签个名……”9月11日,崇阳县白霓镇一所出租屋内,承办检察官程玲看望了卧床难起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刘正华,并将存有4万元司法救助资金的银行卡交到他妻子的手中。

2016年8月10日,孙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回家,行至白霓中学后面沈家坟峦路段时,因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刘正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正华重伤,医院治疗费用30余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负主要责任,刘正华负次要责任。事故后,孙某某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判处孙某某赔偿刘正华经济损失621321.01元。由于孙某某是农民,平时靠做零工维生,自身患有疾病,没有赔偿能力,赔偿刘正华54000元后,剩余567321.01元至今未赔付到位。

刘正华本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87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还有一个正在读研的儿子。因为2016年的交通事故,刘正华落下了多处残疾,常年卧病在床,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语言能力。之前的三十多万元的医疗费都是借债支付的,身上多处钢板需要取出,后续治疗费没有着落,做过肝脏切除手术的妻子也无钱继续治疗。本就负担较重的家庭雪上加霜,完全陷入了困境。

2017年6月,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了解到刘正华的困境,便对其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原案刘正华的辩护律师来到检察服务大厅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时,向崇阳县检察院反映了刘正华的现状。崇阳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认为其情况符合被救助对象条件,便立即开展走访调查,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上报咸宁市检察院审批。经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协调,2018年9月,将4万元的司法救助资金送到了刘正华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