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的知情权

业主的知情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当然享有共有部分收益的知情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小区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不按时主动公开共有部分收益情况时,作为业主的你,可以要求其进行公开,捍卫自己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