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执行案款「法院责令追回协助执行款」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执行案款「法院责令追回协助执行款」。

2016年5月25日,俞某与尹某春签订了租房合同一份,约定:俞某将位于陆良县某街道的房屋出租给尹某春,租房时间为三年(2016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房屋租金第一年为78000元,第二年增加10%为85800元,第三年增加10%为94380元,租金一年一付,每年提前30天付清;在租房期间内,双方不得提前或推后合同时间,若一方违反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至2018年5月,因第三年的租金问题没有达成一致,2018年5月12日尹某春将承租房屋归还俞某,合同中止履行。俞某于2018年7月20日诉至陆良法院,要求尹某春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尹某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提前解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作出判决如下:由尹某春支付俞某违约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尹某春并未履行义务,俞某于2018年11月19日到陆良法院申请执行。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查询到尹某春名下账户有存款,及时将款项扣划并于2018年11月28日发放给申请人,此案顺利执结。

在得知账户存款被法院扣划后,被执行人尹某春便开启了他的“送款之路”。11月29日上午9时许,尹某春及其亲属何某、李某晟手提一麻袋零钱来到陆良法院执行局,声称前来交付案款。执行干警耐心告知其案件已执结完毕,尹某春多次质问执行干警凭什么不事先告知就强行将其存款扣划。此时,何某没有征得执行干警同意便拿出手机开始摄像,执行干警发现后立即制止,何某表示拒绝且态度恶劣,其二人行为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对何某罚款6000元、对尹某春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在法官对尹某春、何某进行严厉教育后,其二人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之处,表示今后不会再如此冲动,一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当场交纳罚款。



法官提醒,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若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采用合法途径提起上诉;若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性执行。切记不要因一时冲动,做出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事情,法律权威和尊严决不容许肆意挑衅、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