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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3月27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王笑枫 李光华)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仿造某网红坚果及其注册商标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晏某因在淘宝上销售某网红坚果获利,因供不应求,两人遂起了自己购买原料和包装盒仿造该网红坚果销售牟利的念头。一周后,两人伙同晏某娟开始租房并生产加工假冒的该网红坚果,之后三人将自己生产的5000多盒坚果中的3000盒卖给犯罪嫌疑人杨某,其余的自行在淘宝网上销售。同年10月,娄底市食药监局查获了该生产场所。仅一个月时间,三人从中分红近16万元。

同时,杨某在购买三人的假冒网红坚果在淘宝销售获利后,也开始自行组织生产并销售,同年10月,该生产场地也被食药监局查获,9月22日至12月期间,杨某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

经审查,李某、晏某、晏某娟、杨某四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杨某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触犯该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成本高,请不要触及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