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产: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住房公积金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1总 则

1.0.1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1.0.2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1.0.3 管理中心负责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2 提取条件

2.0.1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1 退休的;

2 出境定居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4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5 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0.2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4 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5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 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 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

2) 遇重大车祸、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的。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的;

2.0.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的;

2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的,已注销的产权面积(限一套)可不计;

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购买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的;

5 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6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已被担保公司代偿未还清的。


3 提取情形

3.1 退休提取

3.0.0.1 需提供的资料:《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本人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0.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0.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 :《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明复印件。

3.2 出境定居提取

3.2.0.1 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2.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2.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 :《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复印件。

3.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3.3.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3.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3.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3.4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提取

3.4.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户口准许迁出本市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4.0.2 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4.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户口准许迁出本市证明复印件。

3.5 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3.5.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5.0.2 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5.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3.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取

3.6.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权属证明应由公证部门或法院判决证明。

3.6.0.2 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6.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复印件。

3.7 购房提取

3.7.1 购买期房提取

3.7.1.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首次购房可20%)的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的统一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7.1.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7.1.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3.7.1.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的统一收据)复印件。

3.7.2 购买现房(含二手房)提取

3.7.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3.7.2.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7.2.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3.7.2.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3.7.3 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提取

3.7.3.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计划批文复印件,购房职工认购单(或购房清册)复印件,已付 20% 以上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7.3.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支付20% 以上购房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7.3.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

3.7.3.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计划批文复印件,购房职工认购单(或购房清册)复印件,已付 20% 以上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3.7.4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

3.7.4.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购房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7.4.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7.4.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3.7.4.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有效的购房款支付凭证复印件。

3.7.5在长沙市以外地区购房提取

缴存人在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符合以上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8.1 城镇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3.8.1.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8.1.2 提取期限及次数: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过程中或自竣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8.1.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3.8.1.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3.8.2 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3.8.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8.2.2 提取期限及次数: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过程中或自竣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8.2.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3.8.2.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3.8.3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8.3.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建部门出具的C或D级《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8.3.2 提取期限及次数:在大修自住住房过程中或自竣工起十二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8.3.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3.8.3.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住建部门出具的C或D级《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3.9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3.9.1 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

3.9.1.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最近六个月的还款明细(或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9.1.2 提取期限及次数:

1 自正常还贷起十二个月后可申请提取;

2 贷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每次间隔时间应在十二个月以上;

3 结清贷款的,可自结清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提取;

3.9.1.3 提取额度:

1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未超过140平方米(含)再商业贷款购房的,首次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以后每年可以还贷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

2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再商业贷款购房的,首次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但必须自正常还贷起十二个月后,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以后每年可以还贷提取;

3 贷款三年以上一次性提取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最近三十六个月的还款额;

4 结清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额。

3.9.1.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最近六个月的还款明细(或还款存折)复印件。

3.9.2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3.9.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9.2.2 提取期限及次数:

1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同时申请提取;

2 贷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每次间隔时间应在十二个月以上;

3 结清贷款的,可自结清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提取;

4 既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办理提取手续的,只能自正常还贷十二个月后办理按年或按月划拨手续;只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自正常还贷一个月后办理按年或按月划拨手续。

3.9.2.3 提取额度:

1 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同时又申请提取的,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应保留不低于贷款额度的10%。以后每年可还贷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

2 贷款三年以上一次性提取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最近三十六个月的还款额;

3 结清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额。

3.9.2.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

3.10 租住本市廉租房提取

3.10.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10.0.2 提取期限及次数:租房满十二个月后可申请提取,每年度可对应提取一次。最后一次提取不得超过自停止租房起六个月。不满十二个月的不得提取,不满二十四个月的按十二个月时间提取,以此类推。

3.10.0.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且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

3.10.0.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

3.11 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提取

3.11.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部门登记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或社区出具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11.0.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租房起十二个月后可申请提取,每年度可对应提取一次。最后一次提取不得超过自停止租房起六个月。不满十二个月的不得提取,不满二十四个月的按十二个月时间提取,以此类推。

3.11.0.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其计算公式为:月房租—实际家庭月收入×15%。

3.11.0.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房产部门登记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

3.12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3.12.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2.0.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申请提取, 每年一次,每次间隔为十二个月以上。

3.12.0.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

3.12.0.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复印件。

3.13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

3.13.1 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提取

3.13.1.1 提取条件: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低于一万元,且医疗费用必须是患病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

3.13.1.2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凭二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支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3.1.3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住院起十二个月内可申请提取,可多次提取,每次间隔为十二个月以上。

3.13.1.4 提取额度: 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在扣除各项保险赔付后,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3.13.1.5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二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复印件,住院凭证复印件,医疗费用支付证明复印件,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3.13.2 遇重大车祸、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提取

3.13.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及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件发生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3.2.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事件发生起十二个月内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13.2.3 提取额度: 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在扣除各项保险赔付后,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3.13.2.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及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复印件,事件发生的证明复印件。

3.14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提取

3.14.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4.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1元以下。

3.14.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复印件。


4.审取审批

4.0.0.1 缴存人凭证明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已填好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的《申请书》,并由单位专管员核实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0.0.2 缴存人持证明资料和《申请书》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0.0.3 审批人对《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缴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还缴存人。

4.0.0.4 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在《申请书》填写提取金额、签名并盖提取审批章。对于还贷多年一次性提取的,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提取金额的起止年限

4.0.0.5 审批人将符合提取规定的缴存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上进行资料录入,打印一式四联的《提取凭证》,加盖业务公章、法人代表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缴存人,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一联移交提取承办银行,一联移交汇缴承办银行。

4.0.0.6 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将提取资料返还缴存人,告知退件原因。

4.0.0.7 缴存人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提取承办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4.0.0.8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必须是同一户口内亲属,并应出具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专管员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专管员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金额必须进本人龙卡或储蓄帐户。

4.0.0.9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缴存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取存储余额。

5 监 督

5.0.0.1 缴存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凡在审核审批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擅自扩大或更改提取对象、范围和条件的,徇私舞弊和违规操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法给予处理。

5.0.0.2 对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提取的部分应予以追回,同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信息数据库。骗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0.0.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6 附 则

6.0.0.1 本操作规程铁路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铁路分中心提取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6.0.0.2 本操作规程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0.0.3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